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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6 17:0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人社规〔2022〕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银保监分局、铁路办:

现将《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实施具体管理的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见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第八条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第七条第一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第九条 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等材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征求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答复。

未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备案时,该单位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备案。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样本见附件2)。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样本见附件3),并抄送施工总承包单位。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抬头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款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2.工程项目基本信息;3.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4.公示情况。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样本见附件4)。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专人从事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包含工资保证金备案、使用、撤销等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21年11月1日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11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本办法执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储和备案手续。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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